Source: https://common.usembassy.gov/wp-content/uploads/sites/23/2023/05/MACAU-2022-HUMAN-RIGHTS-REPORT-CHI-T-FINAL.docx From: https://china.usembassy-china.org.cn/zh/2022-country-reports-on-human-rights-practices/ Retrieved: 2026-07-19 ====================================================================== 澳門2022年人權報告 執行摘要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2021 年 9 月,居民從批准的候選人中選出 14 名代表進入其 33 個席位的立法會。 受到限制的功能界別選出12名代表,其餘7名代表由行政長官提名。 2019 年,一個由 400 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賀一誠擔任行政長官,任期五年。 保安司負責監督負責一般執法的治安警察和負責刑事調查的司法員警。 民政當局保持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據報導,保安部隊成員有零星的虐待行為。 重大人權問題包括以下可信的報告:嚴重限制記者進行新聞採集的自由; 對和平集會權利的嚴重干涉; 公民無法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和平地變更政府; 嚴重和不合理地限制政治參與,包括取消民主派候選人的候選人資格; 以及人口販運。 政府採取措施起訴和懲罰侵犯人權或從事腐敗的官員。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性 a. 任意剝奪生命和其他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的殺戮 沒有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非法殺人的報告。 b. 失蹤 沒有關於政府當局或代表政府當局造成失蹤的報告。 c.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或處罰,以及其他相關虐待 法律禁止這種做法,也沒有政府官員使用這種做法的報導。 監獄和拘押中心的條件 沒有關於監獄或拘留中心條件引起人權擔憂的重要報告。 管理: 法律允許囚犯和被拘留者在沒有審查的情況下向司法當局提出申訴,並要求調查指控的問題。 往年法官和檢察官至少每月一次探訪監獄,聽取囚犯的投訴。 獨立監督: 政府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進行監督。 據政府稱,沒有獨立的人權觀察員要求或訪問特別行政區的監獄。 d. 任意逮捕或拘留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並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在法庭上質疑對其逮捕或拘留的合法性,而且政府一般都遵守這些規定。 逮捕程式和被拘留者的待遇 當局根據正式授權的官員基於充分證據簽發的逮捕令拘留人。 被拘留者可以使用他們選擇的律師,或者如果貧困,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律師。 儘管法律允許被拘留者很快見到家人,但由於全年以新冠肺炎預防為由進行的各種封鎖,這種接觸有時受到限制。 警方必須在拘留後 48 小時內將被拘留者交給預審法官。 當局立即將對他們的指控告知被拘留者。 在刑事案件中進行審前調查的預審法官擁有廣泛的權力收集證據、下令或駁回起訴,以及決定是否釋放被拘留者。 檢察官的調查應在8個月內結束,或如果被告一直在拘留中,6個月內結束,結束時應提出指控或撤銷案件。 審前調查階段必須在4個月內結束,如果被告在拘留中,則兩個月內結束。 根據法律,審前拘留的最長期限從六個月到三年半不等,具體取決於指控和司法程序的進展; 沒有關於過長或任意審前拘留案件的報告。 有一個有效的保釋制度。 可向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廉政公署或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投訴員警虐待行為。 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直接向行政長官報告。 政府還開設了一條熱線和網站,用於接收有關員警不正常活動或行為的具名或匿名投訴。 e. 拒絕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總體上尊重司法獨立和公正。 觀察人士表示,法院在某些案件中的行政行為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 例如,在 9 月份針對賭場老闆周焯華和 20 家附屬公司洗錢和非法賭博業務的訴訟中,辯護律師提出申訴,指出他們的法律助理不被允許參加聆訊,因為法院以預防新冠肺炎為由限制人數。 一些葡萄牙辯護律師辯稱,這種安排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因為他們的法律助理無法進入法庭,由於案件中的中文文件數量龐大,無法提供所需的即時翻譯協助。 審判程式 法律規定了公平和公開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機構普遍實施了這一權利。 一個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或一組法官主持,取決於犯罪的類型和所涉的最高刑罰。 特區的民法典司法制度源自葡萄牙法律制度。 法院可以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責任的事項或涉及中央當局與特區之間關係的事項做出裁決,但在做出不可上訴的最終判決之前,法院必須尋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相關條款進行釋法。《基本法》規定,案件與中央管轄有交叉時,法院應遵循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但不影響此前做出的判決,而且在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進行釋法後,法院在應用這些條文時,“以人大常委會釋法為準”。 作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方,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基本法》進行釋法。 政治犯與被拘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拘留者的報告。 民事司法程式和救濟 民事案件有獨立公正的司法機構,公民可以就侵犯人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賠償。 f. 任意或非法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政府普遍遵守這些禁令。 特區的公共監控系統包括面部識別功能; 法律專家和反對派領導人擔心該系統可能被用來針對個人並違反隱私法。 7 月,立法會通過了一項竊聽法,如果事先獲得法官授權,允許當局不經有關各方同意使用 「竊聽設備」 攔截或記錄電話交談或其他電信方式。 新法律還允許警方向社交媒體運營商索取通訊記錄,即使他們不在特區或總部不在特區。 一些社運人士表示擔心竊聽法案的條款過於廣泛地擴大了監視許可權。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 a. 言論自由,包括新聞界和其他媒體成員的言論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自由,包括新聞界和其他媒體成員的言論自由,但是政府侵犯這一權利。 表達自由: 政府嚴格限制任何它認為會破壞「社會和諧」或「危及」國家或公共利益的公開言論。 8 月,一名董姓男子因捏造並在社交媒體上發佈謠言而被定罪,該謠言後來被證明是虛假的,即特區發現 5 例新冠病毒陽性病例; 他被判處6個月監禁,但允許他支付罰款代替監禁。 他於 2021 年 8 月被指控,是根據 2020 年實施的反造謠法律受審的第一人。 對新聞機構與包括網上媒體的其他媒體成員的新聞審查或者內容限制: 有報導稱審查力度加大,尤其是與特區當局、中國和 1989 年天安門廣場大屠殺有關的話題。 政府高級官員表示,他們希望媒體堅持「愛國愛澳」。。 2021 年 10 月,定期發佈諷刺新聞的親民主網站《愛瞞日報》停止運作,理由是政治形勢惡化和預算緊張。 特區對新聞自由施加限制,並敦促媒體愛國。 7 月,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表聲明,指責政府官員在例行的疫情新聞發佈會前 「引導」記者提問的方向,多次打斷記者,並搶走記者的話筒。 近年來,該協會針對媒體審查的嚴重情況發表了幾篇批評文章。 該協會列出了這些具體情況: 不允許記者向某些高級官員提出突如其來的問題; 有關民運人士和組織的消息只可簡略報導,而且不得在報導中提及其姓名; 不符合政府指令的媒體報導被其出版商和編輯無故從出版物中刪除或修改以迎合親政府的意識形態。 書面/口頭誹謗法: 法律將誹謗、中傷和損毀名譽定為刑事犯罪。 如果此類罪行是通過媒體或網路實施的,定罪后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 與往年不同的是,沒有報告使用過該法律。 互聯網自由 政府沒有限制或中斷使用互聯網或者審查網上內容。 執法部門可在司法監督下攔截通訊; 沒有可靠的報告表明政府在沒有適當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監控私人網上通信。 對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的限制 2021年1月,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發佈了關於如何加強澳門和香港學生愛國主義教育的政策。 行政長官的“愛國愛澳”原則延伸至高等教育,2021 年 3 月,澳門社會文化司司長表示需要在規劃高等教育時使用這一原則,以培養愛國青年。 特區當局通過義務愛國教育和文化活動向 13 至 35 歲的人灌輸中國的愛國價值觀。 自 2007 年以來,特區與中國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合作,從學校的品德與公民、歷史和地理課本中刪除“反華”思想。 2021年,特區95%以上的中小學使用了這些教材。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了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但政府限制了和平集會的自由。 和平集會的自由 法律規定,涉及公共道路、公共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的示威活動必須事先通知治安員警,但無需批准。 警方可以改變示威遊行路線,但召集人有權在法庭上質疑此類決定。 民權維權人士批評明顯武斷的限制和平集會的規則。 5 月,特別行政區天安門廣場大屠殺紀念活動的召集人、由前立法會議員區錦新和吳國昌代表的民主發展聯委會決定不舉行 6 月 4 日的守夜活動,這是自1990年以來在特區第一年沒有公開或網上舉行天安門燭光守夜活動。 據報導,召集人說,由於害怕被起訴,該組織取消了這次活動。 c. 宗教自由 請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 《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網址是 https://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出行自由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境內出行、出國旅行、移民和返國的自由,但政府普遍不尊重這些權利。 法律授權員警驅逐或拒絕他們根據法律認定不受歡迎、對澳門安全和穩定構成威脅或可能涉及跨國犯罪的非居民入境。 e. 難民保護 政府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和其他人道主義組織就少數難民或申請庇護的人進行溝通。 庇護途徑: 法律規定給予庇護或難民地位,政府建立了向難民提供保護的制度。 獲得難民身份的人最終將享有與其他特區居民相同的權利。 在對庇護申請人的申請做出最終決定之前,政府對他們進行了登記,並提供保護,防止他們被驅逐或送回原籍國。 難民或申請庇護的人很少,也沒有成功的申請人。 在 7 月於日內瓦舉行的聽證會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一些難民申請長達十年的拖延表示關注,稱這種做法是故意偏離法律的標準程式。 申請未決的人有資格獲得政府支援,包括住房、醫療和兒童教育等基本需求,但在難民身份獲得批准之前,他們不得工作。 第三節 自由參政的權利 法律限制了選民通過自由和公平的定期選舉來變更政府的能力,因為大多數民選職位的選舉都不是普選。 只有一小部分公民在行政長官的選舉中發揮了作用,行政長官是在 2019 年由一個400 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該委員會部分由來自四大社會選舉組別的 344 名成員組成: 工商金融界組別、文教及專業界組別、 體育界組別、勞工、社會服務、宗教和其他行業組別。 其餘56名議員由特區立法會議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選舉產生。 選舉與參政 最近的選舉: 2021年9月,特區舉行換屆選舉,選出33名立法會議員中的14個直選議席。 所有選民都能夠投票選舉候選人名單和隨後根據比例代表制分配給這些組別的席位。 由於政府取消了所有親民主政治人物的競選資格,因此選舉總體上並不自由和公平。 只允許一名溫和的現任立法會議員參選。 根據法律,代表個別行業和社會部門的有限特許權功能界別選出了12名立法會代表,其餘7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2019 年,由 400 名成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賀一誠為行政長官。 沒有人和賀一誠競選。 政黨與參政: 特區沒有關於政黨的法律。 註冊為社團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政治活躍團體積極推動其政治議程。 謀求民選職位的人必須宣誓效忠澳門,擁護《基本法》。 那些批評政府的人受到限制,並被取消參加最近一次選舉的資格。 所有 21 名民主派候選人,包括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都被禁止參加 2021 年 9 月的立法會選舉。 一些被取消資格的競爭者表示害怕進一步的政治報復。 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參與: 沒有法律限制婦女和歷史上被邊緣化或少數群體的成員參與政治進程,而且她們確實參與了。 33 名立法會議員中有 5 名是女性。 第四節 政府腐敗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規定了對官員腐敗的刑事處罰,政府普遍有效地執行了這個法律。 本年度沒有關於政府腐敗的報告。 腐敗: 政府的廉政公署調查公共和私營部門,並有權逮捕和拘留嫌疑人。 廉政公署內的行政申訴局審查了對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濫用職權的投訴。 廉政公署外的一個獨立監督委員會接受並審查對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 6 月,土地公務運輸局的兩名前局長李燦峰和賈利安被指控在任期內收受當地房地產開發商的數筆巨額賄賂,以換取他們批准多個建設專案。 11 月 4 日,他們的審判開始,但由於一些共同被告缺席而被立即推遲。 第五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立場 監督人權的澳門和國際團體通常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況下運作,調查並公佈他們對人權案件的調查結果。 政府官員在一定程度上合作並回應了他們的意見。 第六節 歧視和社會虐待 婦女 強姦和家庭暴力: 法律將強姦男女(包括婚內強姦)和家庭暴力確定為刑事犯罪,但家庭暴力法不涵蓋同性伴侶。 政府沒有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 社會工作局將2021年家暴報案數較2020年大幅增加歸因於疫情及向當局舉報家暴案件的意識提高。 家庭暴力法規定,法官可以責令對被告人單獨或者疊加採取緊急強制措施,這些措施的使用並不排除追究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立法會議員和社會福利非政府組織表示,家庭暴力法不夠完善,因為很多報告說對報案的調查和起訴不夠。 政府轉介倖存者接受醫療,社會工作者為倖存者提供諮詢並告知他們社會福利服務。 政府資助非政府組織提供倖存者支援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家庭諮詢和住房,直到他們的投訴得到解決。 性騷擾: 法律將身體性騷擾確定為刑事犯罪,但法律並未涵蓋口頭和非接觸性騷擾。 政府有效地執行這個法律。 被判犯有性騷擾罪的人可能被判處長達一年的監禁。 生育權: 沒有關於政府當局強制墮胎或非自願絕育的報告。 政府為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包括緊急避孕手段。 歧視 : 女性享有與男性相同的合法權利,包括公民自由、就業、商務工作和教育。 平等機會立法規定婦女同工同酬。 法律禁止在招聘過程中基於性別或身體能力的歧視,並允許提起民事訴訟。 違反這些指導的僱主會受到處罰,政府通常有效地執行了這種法律。 然而,媒體報導表明,歧視依然存在,職場上存在性別差異,女性集中在低收入行業和低級別工作。 系統性種族或民族暴力和歧視 法律沒有充分保護少數民族或民族的成員免受暴力和歧視。 有報告稱,社會和政府對少數民族存在歧視。 7 月 22 日, 特區衛生當局命令所有菲律賓國民在先前採用的全市多輪檢測基礎上每天進行新冠肺炎病毒檢測,稱菲律賓人占該市新冠肺炎病例總數的 9.5%,並暗示他們可能是隱蔽的感染源。 三天后,政府撤回了這個檢測要求,因為特區的菲律賓社區、一名特區立法會議員和一名駐澳門的葡萄牙律師公開批評該命令是“公然的種族主義”,違反了《基本法》。 2021 年 10 月,在一些尼泊爾保安和越南建築工人的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後,政府同樣下令在特區工作的尼泊爾和越南公民接受多輪新冠肺炎病毒檢測。 兒童 出生登記: 根據《基本法》,特區內的中國居民在特區境內或境外出生的子女,以及非中國永久性居民在特區境內生育的子女,均視為永久居民。 這兩個類別在獲得出生登記方面沒有區別。 大多數出生立即登記。 虐待兒童: 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虐待或殘酷對待兒童。 該法律將體罰兒童列為可起訴和懲罰的暴力形式之一,如果這樣做的意圖是出於傷害兒童。 8 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今年上半年報告了 17 起兒童性虐待案件,而 2021 年全年為 19 起。 童婚、早婚及強迫婚姻: 最低法定結婚年齡為 16 歲; 但是,希望結婚的 16 至 18 歲少年必須徵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對兒童的性剝削: 法律特別規定了對兒童和學生性虐待、法定強姦和涉及兒童的拉皮條定罪后的刑事處罰。 刑法規定14歲為性行為同意年齡。 法律禁止使用 18 歲以下的人進行賣淫剝削,包括兒童性販運。 法律還禁止兒童色情製品。 政府總體上有效地執行了這些法律,但人們擔心在賣淫中剝削兒童。 反猶太主義 猶太人口非常少。 沒有關於反猶太主義行為的報告。 人口販運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發佈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網址: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基於性取向、性別認同或表達或性特徵的暴力行為、確定犯罪和其他虐待行為 確定犯罪: 法律並未將個人之間雙方同意的同性性行為確定為犯罪。 針對 LGBTQI+ 人士的暴力行為:針對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酷兒和雙性人 (LGBTQI+) 的暴力行為的報告很少見,公民社會組織普遍認為警方的反應是恰當的。 歧視 : 法律禁止基於性取向的就業歧視並得到執行; 然而,該法律並不禁止在住房等其他領域基於性取向的歧視。 特區不承認同性婚姻。 法定性別承認的存在: 不存在法定性別承認。 專門針對 LGBTQI+ 人士的非自願或強制性醫療或心理行為: LGBTQI+組織澳門彩虹沒有報告任何轉化治療的案例,特區政府或醫學協會也沒有譴責轉化治療。 對言論、結社或和平集會自由的限制: 沒有關於 LGBTQI+ 個人或團體受到此類限制的報告。 殘障人 殘疾人可以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教育、醫療服務、使用公共建築和交通。 法律規定殘障人可以使用建築物、公共設施、資訊和通信。 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法律。 特區有為有特殊教育需要或殘障的學生準備的教育系統。 第七節 工人權利 a. 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 《基本法》規定了工人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但立法會沒有通過立法來規範這項權利。 工人有權加入他們選擇的工會,但僱主和政府對某些工會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法律沒有規定工人可以集體談判,雖然工人有權進行合法的罷工,但法律沒有具體保護工人行使這一權利不會受到報復,也沒有發生罷工。 法律禁止反工會歧視,規定員工或求職者不得因其在某個協會中的成員身份而遭受偏見、被剝奪任何權利或排除任何職責。 沒有關於政府對勞工領袖進行威脅或實施暴力的報導。 法律沒有規定對反工會歧視的經濟處罰。 法律沒有規定讓因工會活動而被解僱的工人複職。 法律禁止某些行業的工作人員(例如保安部隊)組建工會、參加抗議或罷工。 這些群體擁有為成員提供福利和其他服務的組織,並可以代表成員與政府對話。 弱勢工人群體,包括家政工人和外來勞工,可以自由組織起來和結社,公務員也可以。 認為自己被非法解僱的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勞工事務局(LAB)或廉政公署投訴,後者還設有一個行政申訴局來處理有關行政違規的投訴。 這個局調查後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政府和僱主不尊重集體談判和結社自由。 政府影響協會官員的選擇並干預工人組織發揮作用。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與對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不相稱,而且很少應用。 b.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判決定罪以後的刑罰從 3 年到 12 年監禁不等,如果受害人未滿 14 歲,最低和最高刑期增加三分之一。 政府沒有有效地執行這些法律。 政府調查人口販運案件,通常每年調查一兩起,但全年沒有調查或定罪的報告。 兒童和外來人口很容易成為勞工販賣的物件。 外來建築工人和家政工人容易受到剝削的影響,例如招聘費、扣留護照和基於債務的脅迫。 受害者被迫在賣淫場所、娛樂場所和私人住宅中工作,行動自由受到限制,他們受到暴力威脅,並被迫長時間工作。 另見美國國務院的《人口販運報告》 ,網址: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c.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法律禁止 16 歲以下的兒童工作,但 14 歲至15 歲的兒童如果獲得健康證明以證明他們具有「從事專業活動所需的強健體格」,則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工作。 法律將「特殊情況」定義為: (未滿16歲)的少年已完成義務教育,並在聽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意見後獲得勞工事務局的授權; 14 至 16 歲的兒童可以在學校暑假期間為公共或私人實體工作; 任何年齡的兒童,在聽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意見后,在勞工事務局的授權下,可在不影響他們上學的情況下,受雇從事文化、藝術或廣告活動。 規定工作時間的法律同樣適用於成年人和合法工作的兒童,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超時工作。 根據《民法》,年滿 16 歲的人結婚即可獲得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 法律禁止 16 歲以下的兒童從事某些類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家政工作、晚上 9 點至早上 7 點之間的工作,以及在賭場等禁止兒童入場的場所工作。 政府要求僱主在招聘或僱用兒童之前評估工作中所接觸的風險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兒童免受危及身體的工作,包括接觸危險化學品,以及因兒童年齡而被視為不合適的工作。 勞工事務局負責通過定期和有針對性的檢查和檢控來執法,但做得時好時壞。 勞工事務局的行動資源充足,但沒有對勞工販運提出的起訴,而且檢察院在這一年中無法給任何人販子定罪。 對不遵守最低工資法和童工規定的處罰屬於勞工法例的範圍,並且是經濟性的; 它們無法與綁架等其他類似的嚴重罪行的處罰相提並論。 但是,如果強迫勞動的受害者是兒童,則處罰與綁架的處罰相當。 經常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d.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規定,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歧視,不分民族或社會出身、血統、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宗教、政治或意識形態信仰、協會成員、教育或經濟背景。 法律不涉及愛滋病毒和愛滋病或難民身份。 平等機會立法規定婦女應同工同酬。 據官方統計,2021年女性月收入中位數平均為男性的95%。 勞動法不包含任何針對女性就業的法律限制,包括限制工作時間、職業或任務。 政府將殘疾人和家政工人排除在最低工資法之外。 法律禁止基於性別或身體能力的招聘歧視,並允許提起民事訴訟。 政府通常通過熱線和在線平臺有效執法,以回應投訴。 處罰與其他涉及剝奪公民權利(例如干預選舉)的法律的處罰相稱。 經常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發生了一些歧視。 2021 年 2 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解釋一名緬甸非居民組織抗議緬甸軍事政變的請求被拒絕時表示,非本地工人不享有《基本法》規定的絕對權利。 9 月,特區取消了為期兩年的全面禁止外國人入境禁令,該禁令是為遵守中國清零政策而採取的新冠肺炎防疫措施。 除了一些事先獲得許可的極少數菲律賓非居民工人例外,自 2020 年 3 月以來,在政府解除禁令之前,沒有外國非居民工人進入特區。 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和臺灣的非居民工人不在禁令範圍內。 e.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工資和工時法: 當地勞動法確立了公平工資的一般原則,並要求遵守工資協定。 特區沒有計算官方貧困線,但最低工資遠高於世界銀行每天 1.90 美元的貧困線。 法律規定每周工作 48 小時、每天工作 8 小時、加班費、年假、醫療保健和產假。 法律規定每周有 24 小時的休息時間。 所有工人,無論是定期合同還是無限期合同,都有權享受規定工作時間、周假、法定假日、年假和病假等福利。 法律禁止過度加班,但允許在不可抗力情況下或為應對外部衝擊而由僱主自行決定的合法加班(每天最多8小時,無論是否徵得工人同意)。 加班和工資法是勞工法例的一部分,屬於民事,涉及與欺詐等犯罪行為不相稱的經濟處罰,而那些犯罪行為違反的是刑事法規,犯罪者可以被監禁。 在雇員被非法解僱、僱主未支付報酬或工人認為其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包括外來勞工在內的所有工人都可以告到法院。 如果僱主「無正當理由」解僱員工,僱主必須提供與員工工齡相稱的經濟補償。 勞工事務局應請求向工人提供協助和法律意見,而與勞工相關的不當行為案件則轉介給勞工事務局。 職業安全與健康: 法律要求僱主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勞工事務局制定了適合產業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並強制執行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 不糾正違規行為可能導致受到起訴。 監察員,而不是工人,負責確認危險的工作條件。 法律允許工人自己離開危險情況,並不影響其就業。 特區經濟中最危險的行業是建築業; 2021 年的工傷事故(主要發生在建築工地上)導致15人死亡,18名工人永久殘障。 2021年,致命工傷率相當於每 1000 名全職工人中有 12.9 人死亡。 勞工事務局 2021 年全年調查的工傷事故案子中,有 9 名雇主被罰款,總計罰款 5萬8500 澳門元(7300 美元),經證實工傷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工作環境的漏洞和違規行為。 勞工事務局還因未能遵守工人報酬規定而對 35 名雇主處以總計 15萬 澳門元(1萬8800 美元)的罰款。 工資、工時和職業安全與健康執法: 政府有效地執行了最低工資、加班和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 除了追究僱主的責任外,勞工法例並未具體規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因此與欺詐和疏忽等類似罪行的處罰不相稱。 經常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勞工監察員的數量不足以執行合規。 監察員有權進行未事先通知的檢查並實施制裁,特別是針對經常發生工業事故的建築工地。 民權維權人士批評最低工資制度,因為它不適用於非居民家傭和殘障人。